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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408號原 告 李施佑被 告 林敬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53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歷次書狀及本院民國11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13年5月20日、同年7月25日在社群網站

臉書「竹南大小事」社團、「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社團,張貼原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等資料拍賣照片,公開揭露原告姓名、住址、生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名下車輛、婚姻狀況等足資識別原告之個人之資料供不特定往來之人觀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下稱本件刑案)刑事卷證核閱無訛。被告對此並未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前段亦各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揭時間,將原告上開個人資料張貼於供不特定人觀看之臉書社團,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因網路傳播無遠弗屆而難以遏止,令原告深受困擾,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㈢至被告稱原告辜負被告之信任,借款後消失又脫產,被告發

文是要避免其他人也受騙,沒有故意等語。然被告所述上開發文之理由,僅為其行為之動機問題,與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關。被告又辯稱至今一直收到當舖或地下錢莊騷擾,而原告主張本身有受損,卻於訴訟期間照樣借款、放款,原告出於惡意、報復,利用司法程序騷擾或逼迫對方妥協以牟利,等同濫訴等語。然查,被告並未敘明原告與被告遭騷擾間有關之依據,又本件原告是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自難認屬於濫訴。

㈣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業如前述。又依被告於本件刑案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審酌被告之侵害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以3萬元以資撫平,尚屬相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要難准許。

㈤另被告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主張抵銷乙節,然被告僅提出兩

造對話紀錄為證(見竹簡卷第79-85頁),未敘明任何關於主張抵銷之債權內容,且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如前所述,本院認定被告因不法洩漏原告個人資料侵害原告隱私權,應賠償原告3萬元,此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自不得主張抵銷,是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自不足採。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6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