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621號原 告 保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如虹被 告 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經核原告訴之聲明,其要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不明,利息部分之利率、具體計算期間等節亦前後矛盾或未提及而同屬不明。依上說明,原告起訴並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5年7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