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633號原 告 王世育被 告 銳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4,8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請求遷讓(出)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並應給付違建處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0元、積欠租金120,000元、個人遭鄰居等指責之名譽及精神損失230,000元,以及相關處理之個人工時損失100,000元,共計510,000元等語。而請求遷讓房屋部分,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24,8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8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建處理費用60,000元、積欠租金120,000元、個人名譽及精神損失230,000元及工時損失100,000元,合計51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4,800元(計算式:224,800元+510,000元=7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