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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勞簡專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16號聲 請 人 鄭歆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月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附有完整證物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繕本或影本共3份(證物均需列印作為附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5、6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繕本各乙份,然均未附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對造與調解委員,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