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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勞簡專調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欣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森產後護理之家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有森產後護理之家」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調解聲明。

三、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權基礎。

四、提出補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繕本或影本共3份(證物均需列印作為附件)。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以書狀為之,書狀並應載明:㈡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㈢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至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繕本各乙份,然聲請人所載相對人「有森產後護理之家」之統一編號,經本院查詢為「查無資料」,故該相對人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等節均尚屬不明;又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際金額依聲請人年資、平均工資及相關薪資資料核算等語,其聲明顯然未具體、明確;且聲請人關於聲請調解之原因事實,亦僅表示:相對人歇業,並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1款為終止事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等語,未表明聲請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亦屬不明。再者,聲請狀及證物亦未按相對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僅附繕本1份,證物則全未提出繕本),以供送達對造與調解委員,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