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宅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青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岩超充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5年度竹小字第57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竹小字第5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本院115年度竹小字第57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為後續上訴程序,確認兩造陳述及法庭處理程序內容,故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5年7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5年竹小字第5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為確認法庭實際活動情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