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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陳鈺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為新北市石碇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