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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何紹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住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為「請法官至警察局查調」,未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具體姓名、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地址;又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且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經本院向警調得本件遺失物認領之相關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即視同未補正。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