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276號聲 請 人 李秉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淇純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請求之價額或金額,並依調解標的金額(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請求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