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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276號聲 請 人 李秉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淇純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調解費。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請求金額或價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5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收受送達,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是其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