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28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料與完整住居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因交通事故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損害賠償,然僅提出被告為「811-NLL駕駛」,未提出被告之姓名及其他年籍資料或住居所,本院無從確認身分與對其送達。經本院調取警方事故調查資料,然警方函覆資料亦無上開車輛之駕駛人資料;另本院已查得上開車輛之車籍資料。綜上,本件被告身分尚屬不明,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