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209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勝榮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范勝榮聲請調解,惟查本院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退回信封、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可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