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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22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子福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孫玉英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孫玉英」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時,起訴狀未據提出記載被告孫玉英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之年籍、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