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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何氏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現在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並表示無意願到庭調解,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相對人出庭意願調查表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相對人之狀況,顯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