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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調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30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綠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知昂代 理 人 洪婉容相 對 人即 被 告 丁幼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視為調解聲請)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惟原告未陳報被告之居所,而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