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54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詩萱相 對 人即 被 告 彼立恩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喻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有違誤),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