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調字第64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邱毅泓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彩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之訴之聲明。
二、提出補正後,且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製作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所有證物亦須附繕本)。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4條第1項第1、2款等規定繳納裁判費,訴狀並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自述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為:㈠被告應按公證合約之約定無息返還押金含口頭承諾按5000元購買之加壓馬達1台價金,及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提起訴訟,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不明,於聲明中對於是否請求利息之記載亦前後矛盾,其訴之聲明不明確。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於法未合。且按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補正起訴狀及後續書狀,應依上開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製作,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