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181號原 告 張道遠被 告 華夏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義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5日115年度竹小字第181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華夏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但並未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院前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仍未於期間內補正,而於115年3月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業於裁定前之115年3月5日上午8時10分具狀補正完畢,有該補正狀及其上收文戳記在卷可證。是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