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123號原 告 劉肇天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之具體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函請銀行提供相關帳戶資料後,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閱卷並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該通知業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上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