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129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鄭家旻被 告 駱佳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3,205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84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11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5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96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368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68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159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547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704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052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4,910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250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1,110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656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3,210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798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7,697元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