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135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被 告 黃艇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雖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市,惟被告於起訴時之實際戶籍設於臺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