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251號原 告 劉乃瑜被 告 夢想家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高祖浩訴訟代理人 張桂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民國114年11月11日原告家水量正常,按了洗衣就去睡覺,睡醒發現沒水,隔日請水電技師維修,先去頂樓觀察水錶是否被堵塞,發現許多異物,再切開水塔至原告住戶總水閥發現泥土堵塞,因是水塔沒水而抽至底部泥土,導致原告須更換總水閥並進行水管維修,是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而被告則答辯當日停水是因為水塔測量水位之極棒,已經維修,其他住戶均有水,並未遇到原告堵塞情形。又洗水塔是例行公事,一年會清洗兩次,該社區已於114年10月13日清洗水塔,清洗水塔之水亦不會進入水塔,是透過公管排出至頂樓。且原告家於一年前已異常更換居家用水之減壓閥,表示其居家管線已有堵塞物。另水質是屬自來水廠之責,非公設維修之範疇。經查,被告提出114年10月13日清洗照片及LINE上社區公告,應可相信被告確實有委任人清洗水塔,又原告主張其水錶至其總水閥有泥土堵塞,被告亦不爭執,亦可採信。今觀清洗水塔之時間與原告家發生泥土堵塞甚近,而原告所提出照片可知其管線塞滿泥土,殊難想像是原告所主張水塔之底部泥土所造成。又經法院詢問本件社區及原告自己是否有清洗過公共管線及私管,兩造均回答沒有,是本件是否是因社區公共管線及原告私管從未清洗,而造成累積現象,即屬可疑。另原告又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確實是水塔未清洗或者是水塔底部泥巴應供水而全部流入原告所有私管中,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