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355號原 告 邱家瑢被 告 楊榆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存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均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且亦經政府多次宣導,顯無任意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之理,被告既為系爭帳戶之申請人,竟不慎將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陌生人,自應承擔系爭帳戶可能遭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風險,被告縱使是因他人使用詐術而交付,仍應負有過失。是被告抗辯其也是受害者等語,亦不足採。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115年2月4日送達被告,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115年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且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