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44號原 告 新竹市丹帝萊恩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吳宗賢被 告 公學新城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張教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規定,亦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有爭執之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決議後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在未經撤銷前,決議仍屬有效,對各區分所有權人仍具拘束力。而公學新城乙區住戶裝潢管理辦法既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就住戶本就有拘束力。又該辦法雖規定可直接經管理委員會增訂或修改後通過,惟原告並未主張哪些部分是管理委員會增訂或是修改通過,是應認對住戶均有拘束力。又原告又主張該辦法未經合法人數通過,惟其又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亦未提出訴訟,是此部分自不足採。
二、又觀公學新城乙區住戶裝潢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本管理辦法所稱裝潢包含下列裝潢及裝修事項:…五、住戶因居住需要裝設冷氣、安裝燈具及相關設備者。同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經申請逕行裝潢施工住戶,經查獲照相(錄影)存證無誤,罰緩新臺幣(下同)5,000元…。同條第四項規定:星期例六、日及國定假日(含連續假日),社區一律禁止施作工程,若經查獲將罰款5,000元,原告主張其餘114年9月6日星期六請新華電器行施作分離式冷氣、汰舊換新,並非裝潢,也不是施工,不符合上開管理辦法中裁罰事項,惟查,上開辦法已明定裝設冷氣為裝潢事項,無論是新裝或是舊換新,明顯均為裝潢,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又觀該辦法多數條文均寫明裝潢施工,顯然裝潢而為均屬施工,是原告主張不屬施工亦不足採。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