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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449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被 告 陳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23元,及其中新臺幣74,402元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下午17時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期日為同月13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