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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469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訴訟代理人 周育群被 告 周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原告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原告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