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41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被 告 邱進斌
(新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93元,及其中32,477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