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58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楊立莉被 告 郭俊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