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687號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被 告 黃筠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且原告當初所載位置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