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6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潤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被告之正確、完整地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正確之住居所。
二、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製作),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載明被告海潤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然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經本院按址寄送均因遷移遭退回,顯見原告所提出者並非正確地址,依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