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76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被 告 林靖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