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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小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71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被 告 葉鈺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