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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調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調字第90號原 告 陳穎立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被 告 陳榮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