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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葉星昱被 上 訴人 江宇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之上訴事實及法律依據,除與原審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㈠、①公司LINE群組「四廠加工」是工作討論區,因屢次發生製程疏失,上訴人標記所有人@ALL是為盡責解決工作問題,被上訴人被吵到可以關閉通知,但不能依個人情緒反嗆,被上訴人在公開之群組內以「白痴」「智商低」嚴重貶抑人格辱罵,對上訴人之名譽、專業能力造成持續性負面標籤,原審只判賠新臺幣(下同)2萬元,顯然低估上訴人之身心健康受傷害程度。②公司事後進行調查,只對被上訴人之辱駡為行政懲處,上訴人則未受任何處分,足證高層主管認為是被上訴人單方面職場罷凌。③被上訴人在群組辱駡上訴人後,一見上訴人之就醫證明及將循法律途徑追究之聲明後,立刻提出其之前罵人之不起訴處分書,可見被上訴人不是第一次此種行為,且企圖逼迫上訴人吞忍。④事發至今,被上訴人從未道歉、毫無悔意,在法庭上更編造謊言稱上訴人到處告人。⑤上訴人請求賠償5萬元,只是爭取實質工作與健康損失,包含績效獎金及全勤獎金之扣減、請假跑法院之薪資損失、每月精神科就診之醫藥費,乃最基本之損害填補。⑥司法不應姑息霸凌慣犯,應保護認真工作的勞工,原審只判賠2萬元,對被上訴人不痛不癢,只會更加囂張。

㈡、綜上,請通盤考量被上訴人行為之公開程度、職場特殊環境、上訴人就醫診斷證明書、及無法量化之薪資損失等,將精神慰撫金改判為5萬元。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關於後述⑵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簡上卷第30頁)。

二、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依據,除與原審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㈠、①被上訴人因本件已受公司懲處,亦遭扣發績效奬金5,000餘元。原審判決後,被上訴人已透過公司主任居中欲將2萬元交付上訴人,但上訴人拒絕,第二審開庭時亦有攜帶現金到法院,隨時可以給付。②被上訴人是上夜班,在群組吵架,不是只有被上訴人單方面,上訴人亦有挑釁、針對性的回應。③被上訴人也是需要請假到法院開庭,亦受有績效獎金、全勤獎金、薪資等損失。

㈡、答辯聲明:⑴上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簡上卷第30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經查,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均與在原審提出者相同,依上開法條規定,自得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事實之記載。而本院對此部分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亦與第一審判決理由相同,爰亦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理由之記載。以下僅就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㈡、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本院觀之兩造任職公司之「四廠加工/成檢檢驗PNL」群組內

,兩造於114年7月26日對話為(已讀時間13:08至19:19,原審調字卷第21-37頁):

葉:@ALL下次工單備注清楚,看得很躁。

江:有問題就好好問,到底在噪什麼啦。還有,不要一直在那ALL。

葉:這是我好好問的方式,不躁不行,沒辦法,易怒體質。我不知道是誰,沒辦法。

江:林北看你一直ALL也很噪。

葉:我看到你回覆我,我更躁。

問題丟出來有人看?有人要解決?你知道LINE的功能為什麼會有@ALL?2小時半沒有人來了解這狀況,阿打擾到你,你可以退群組,到底是在躁什麼?????江:你什麼咖啦,叫我退?葉:方法都給你了,還要被你嗆。

你才什麼咖管到我身上。

沒有要處理問題是在吵什麼東西。

@江小哲?@江小哲?@江小哲?@江小哲,起床。

@江小哲,3個小時了,沒人來處理,你要來處理嗎?!江:白痴。

葉:@江小哲,沒理就摸摸鼻子閉上嘴,亂駡人要耍流氓就離職換跑道,不可能我一個年輕人比你還懂事吧。

江:林北是懶的跟你講啦。智商低的可能聽不懂。

葉:看你這種發言,真的一言難盡。

葉:@ALL,剛剛的對話內容已構成對我個人的公開侮辱,

這不是「玩笑話」或「誤會」,我感受到的是明確的羞辱與壓迫。我已完整保留對話紀錄並就醫,接下來將透過公司與法律途徑維護我的基本尊嚴與健康權益。在此提醒大家,工作群組並非發洩情緒的地方,也請對自己的發言負責。

⒉按依勞動部規範,勞工下班後,雇主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應徵得其同意,其提供勞務之時間,當應受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規範,至勞工下班後聯繫或提供勞務等事宜,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雇主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休息權益(112年6月1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029號函要旨)。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規範,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交付紀錄等佐證,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要旨)。經查,本件上訴人為日班工作人員,被上訴人為夜班工作人員,上述對話時間係發生於被上訴人下班時間,即使是雇主或主管,亦無權逕自要求在群組內之勞工24小時待命,何況只是身為同事之上訴人。故上訴人於工作群組內頻繁呼叫「@ALL」本身即為不適當之行為,不能以盡責工作為由,不尊重他人休息權益。

⒊再者,在被上訴人口出「白痴」「智商低」之前,上訴人即

已先為挑釁之發言,諸如叫被上訴人「退群組」、「耍流氓」、「離職」、「我一個年輕人比你還懂事」等高高在上姿態貶抑對方,且多次單挑「@江小哲?」,明知被上訴人正在休息,甚至故意叫「@江小哲,起床」。

㈢、綜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白痴」「智商低」言詞,固有不當,然係受上訴人故意刺激所致。本院斟酌兩造身分、侵害名譽之緣由、加害之程度及上開情事,原審判決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萬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