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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李明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並同時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未敘明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與前揭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即有未合,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命上訴人同時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