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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陳振雄被上訴人 李唐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竹東簡易庭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33號事件,於115年6月17日依法予以裁定駁回,並於同月26日送達該裁定予上訴人而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寄發通知(裁定)予上訴人,限令其於該通知(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35元,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情,有本件卷宗及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3號事件卷宗資料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之上訴裁判費2,835元,亦有本件卷宗內之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