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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簡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李宗鑾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就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簡抗字第2號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對未經合法代理之相對人逕為裁定,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趙子賢,嗣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變更為卓翠雲,惟本院115年4月13日之上開裁定逕列原法定代理人趙子賢,依前揭規定,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