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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清森

主 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傳馨死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聲請狀後附證物。

三、陳報失蹤人失蹤時間(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