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吳蕙吟代 理 人 邱俐馨律師相 對 人 吳秀珍 最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吳秀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吳秀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吳秀珍(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姊,其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然於95年2月間與失蹤人母爭執後負氣離家,此後行方不明,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與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等件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鄭榮偉到庭所證內容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所得、財產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均無相關資料,復經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查詢失蹤人之就醫紀錄、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及是否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亦均無資料,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