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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龍雄失 蹤 人 王江海 失蹤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江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人A02失蹤前最後戶籍址為高雄市鼓山區(地址詳卷),此有失蹤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失蹤人之住所地亦為上開戶籍地,此有家事聲請狀在卷可參,足徵失蹤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