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9號聲 請 人 吳清森 主 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錦塏死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陳報失蹤人失蹤時間(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裁判案由:宣告死亡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