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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 請 人 傅世豪相 對 人 BATU PAULO ALFARO保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傅世豪地址「住○○市○○區○○○路000號」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