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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 請 人 溫孟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英美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0年5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複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經該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有該院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復至本院另為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