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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79號聲 請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HERI BT TAAT TAHAR 蘇海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其所列之相對人為SUHERI BT TAAT TAHAR 蘇海莉,護照號碼:M0000000號。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該護照號碼並非相對人SUHERI BT TAAT TAHAR 蘇海莉,而係另一位越南籍人士且目前已離台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115年5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50073621函為憑。本院於115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到5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護照號碼,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