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45號聲 請 人 林快代 理 人 林新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雄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三樓」,非屬本院轄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