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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16號聲 請 人 陳旻惠即周彭春紅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彭春紅前最後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彭春紅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臺北地院民事裁定影本在卷足參。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賣遺產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