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81號聲 請 人 黃宥蓁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振清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振清(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號4樓)於115年2月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黃宥蓁(地址:
彰化縣○○鎮○○○街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振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振清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