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619號聲 請 人 朱昭勳律師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黃志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