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97號聲 請 人 陳信溢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家緯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家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於114年10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前開規定,必無人繼承,且無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 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前已由債權人傅國永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於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選任王耀星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自毋庸另行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