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張景嵐相 對 人 林玟均
張威鈞
林威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泳棋即張添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112年6月2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然其等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曾字第25831號債權憑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函文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權,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足參,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